成都苍龙水下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一

成都苍龙水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一
学习内容节选条款如下:
1、潜水从业单位应根据不同潜水方式, 组成潜水作业队。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二名;水面供气空气潜水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三名;混合气潜水不得少于七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四名;饱和潜水不得少于十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六名。
2、潜水从业单位应保留经潜水监督签署的详细潜水作业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该记录包括培训情况、潜水作业计划和报告、事故报告、安全措施以及减压和医疗记录等。
3、实施潜水作业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水深大于四十米不得进行空气自携式潜水。
(二) 潜水深度大于二十四米或减压时间超过二十分钟、在水下不能安全减压时,潜水现场应备有可使用的加压舱。
(三)水流速度超过每秒零点五米或在密闭或身体受到限制的空间或悬浮作业时, 应有水下照料潜水员在水下指定的位置待命。水流速度超过每秒零点六米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潜水。
(四) 各类潜水作业均应系带信号绳。使用自携式潜水装具进行结伴潜水可除外。
(五) 各类潜水现场应指定预备潜水员待命, 需要时可随时潜入水中,进行水下援救。
(六) 除着通风式装具外, 潜水员应配备应急气源, 且性能良好,储气充足。
第三十四条采用水面供气方式实施空气潜水时, 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潜水深度不得大于六十米。
(二) 在水下减压时间大于一百二十分钟时, 除着通风式装具或在身体受空间限制的潜水作业外,应使用潜水吊笼(减压架)或潜水钟。
(三) 潜水员完成减压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 特殊情况下需搭乘飞行器时,应有潜水医生指导。
第三十七条潜水员应接受自救互救、消防、危险情况处置以及船舶、潜水设备、装具等专业安全课程训练,并获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第三十八条潜水从业单位应制订潜水作业规程和潜水安全操作程序、潜水设备核对检查清单和设备使用说明等内容,供项目主管和潜水人员随时查阅。
第三十九条潜水现场应备有适合于潜水作业的急救箱和相应的急救器具。
4、潜水监督应及时组织排除潜水现场水下及附近的任何异常、危险或不安全因素,否则不得实施潜水作业。
5、在可航水域应在潜水现场三米以上高处悬挂潜水信号旗,夜间作业时必须打开信号灯。
6、严格控制潜水作业周期,非饱和潜水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中水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保证至少有八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在饱和潜水中,潜水员在潜水钟内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每天出潜总时间不应超过六小时,并应保证有至少十二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不允许潜水员在饱和期间从一个居住舱到另一个居住舱随意移动。
7、任何方式的潜水, 必须正确选择和严格执行减压方案,严防错误操作,不得疏忽失职;潜水员必须熟悉潜水系统、设备及装具的操作和应急程序。
8、在航行和移动中的船舶或海上设施上禁止潜水。潜水员自感不适或因其他理由认为不宜潜水或不宜在水下继续停留时,应及时向潜水监督报告。